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默认分类 2026-02-20 5:30 1 0

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合法

想弄清楚国内虚拟货币是否违法?可以看看近期国家对涉虚拟货币案件的判决结果。

引言:

本人12月25日的文章《外汇管理局出手了!越来越多的U商可能会定非法经营罪!》:

已完美预判最高检、国家外汇局今日2023年12月27日的联合发文 最高检、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最近涉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经营罪的曝光度有点太高了,这两周隔三差五的重磅新闻,广东高法,央视,最高检,国家外汇局,都是有着绝对影响力的官媒。

打击虚拟货币类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将成为往后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个是毋庸置疑的。

平时也有不少币圈朋友问我,怎么炒币赚差价就成非法经营了呢?那么今天我们来看看最高检、国家外汇局的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都告诉了我们哪些道理。

首先,看标题。

本次发布的主要是“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所以案例中的大多数是侦查机关、检察院与外汇管理局联合办理的。

强化行刑衔接”,在国家规定的场所以外买卖外汇首先是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应受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再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文中指出,当前外汇违法犯罪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之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对敲”模式,境内划转人民币,境外划转外汇,境内外资金独立循环。

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中,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排在前两位,皆以非法经营罪为主。

案例一、赵某获利3.5万,判刑7年

一、简要案情:

原文当中的描述内容太多,这里我们对人物关系,法律关系等都进行简化讲解。

(马赛克是因为找不到画板中的橡皮擦功能做的替代,画的略潦草了)

尤某通过其搭建跑分平台,收取上游网赌、电诈等资金,为黑灰产提供进行支付结算赚取佣金。(48天吸金31亿!好多 啊……)

尤某将人民币给到赵某,赵某收款后给到尤某对应的虚拟货币,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

在审查上述案件相关证据时,检察院又发现了赵某的漏罪——利用虚拟货币提供外汇兑换服务

(图示就叫:外汇对敲)

赵某在迪拜收客户的迪拉姆现金(迪拜当地货币)后,会将对应的人民币转入客户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赵某将其收取的迪拉姆购入U,再将U换为人民币。通过汇率差,赵某1个月获利人民币87万(做U商确实暴利…?)。

二、邵律师评析:

上述小标题有一丝丝标题党了,因为没提赵某非法买卖外汇的87万。但其实也不完全标题党,因为如果不是查到了尤某,也就不会顺藤摸瓜查到赵某(当然,赵某也可能会因其他案子被牵连而案发,这是时间的问题,只是如果不是因为收了这3.5万,赵某的换汇生意可能可以做的再久一些吧。)

这个案例确实非常典型,因为在一个案子当中,涉及到虚拟货币相关的两种非法经营罪类型(具体是指邵律师在此前的系列文章中提到的 class="nolink">支付结算型非法经营罪 class="nolink">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随机配图

span>, 点击即可阅读原文)。

这个案子中,U商非法买卖外汇是被牵连出来的漏罪,这和上周日12月24日央视报道的山东青岛破获特大地下钱庄案是一样的,在警方对地下钱庄,跑分平台调查时,“意外”发现了帮助这些平台兑换虚拟货币的U商。

另外,本案当中还有个需要提示大家的点:域外犯罪管辖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国内做U商比较危险,国外应该安全?本案当中的赵某,就是在迪拜做的收U的生意。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所以,只要是中国人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或结果在国内的,我国都有权管。(想要深入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管辖问题的,可戳这篇文章了解 《在国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中国公安能跨国抓人吗?》)

案例二、老板被抓,员工作为从犯仍获刑5年

一、简要案情:

陈某:幕后大Boss(另案处理)

郭某:受雇于陈某,搭建非法汇兑网站

范某:为汇兑网站进行 “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交易

詹某:向范某提供银行账户,身份证,用户注册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

二、邵律师评析:

同样是换U,涉及利用虚拟货币变相买卖外汇,为什么案例1定非法经营罪,案例2中的詹某定帮信呢

郭某的身份和作用是搭建和维护网站,类似程序员,未参与具体经营活动机违法所得分成,为什么和陈某、范某一同都定了非法经营罪呢

以上问题是关键,就在于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判断,各行为人是充分明知大Boss的行为,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

更详细的分析可 《非法经营罪,居然成为币圈U商涉刑高发罪名?》中的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三种情形,就包含了和本案中类似的情况。

写在最后:

解答本文标题中的问题:买U卖U到底违不违法?根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邵律师的回答依然是,不违法

在案例1当中,U商赵某及辩护人自己只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买卖行为,不属于外汇买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什么辩解无效?因为虽然单向的法币与U的交易是合法的,但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为外贸商等群体提供换汇服务牟利, U只是其换汇的工具而已。

即使没有为所服务的客户做换汇想法的U商,在选择客户时也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因为可能一不小心,就被动的成为换汇链条上的一角。在公安、外汇管理局等部门不断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外汇“对敲”的司法环境下,一旦涉案,必严惩。

本文原创作者:邵诗巍律师

特别声明: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工作人员

什么是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意思是指在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开发者专注于向用户提供各种虚拟物品或服务,由万普平台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虚拟货币。

开发者可将其应用中累计赚取的虚拟货币兑换为现金,也可以用虚拟货币直接在万普平台中购买安装量,推广自己的应用。

虚拟货币交易应缴纳个税吗?虚拟货币交易应缴

国税总局近日在对北京市地税局的回复中表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规定,财产转让所得计征方法为,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银行怎么知道虚拟货币交易

中国银行没有和虚拟货币有什么交接,央行对比特币的态度是谨慎冷淡的。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联合下发比特币风险通知,在通知中把比特币明确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先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任何金融不得参与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

哪些银行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5月18日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表示,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5月19日,有业内人士分析,虚拟货币“挖矿”需求扰乱硬件产品供需市场,中间商囤货导致市场上大容量硬盘产品供不应求、价格涨幅高达50%-60%。

三协会联合发布公告: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交易用什么软件

欧易OKEX,Binance币安等。

欧易OKEX资讯专注于区块链比特币行业发展的资讯平台,全球排名第一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已全新升级,提供多种加密货币在线交易,种类丰富,在线交易流程简单,金融级加密技术,使用起来绝对安全!目标是向区块链技术爱好者提供更多的区块链比特币相关的资讯及优质内容。

什么叫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啊

虚拟货币,是在比特币被发明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非主权货币。大多数虚拟货币的获取手段都是通过网络挖矿获取。

虚拟货币交易,是指拥有虚拟货币的人,通过交易系统把自己名下的虚拟货币以其他货币为媒介转移支付给对方的行为。值得一提的事,这种行为在中国被定为:非法行为

国家为什么禁止虚拟货币交易

铸币权只能是主权国家或特殊地区才能拥有。

试想一下,我们古代多是用银子做货币,官银出自官方,只有发生起义或暴乱,造反的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强推ta的银子或其它代币,目的是控制经济,维系自身粮饷军械。

当下绝大多数国家均已进入法治时代,其中尤以我大中国为最为励志:先辈先烈流血牺牲,打下江山建立共和,建国第一件事就是废除旧币,组建央行。谁铸币,谁掌握国民经济命脉,这道理无可争辩。

谁会允许其它任何人任何机构用任何方式推出法定货币以外的货币?

中国说No!老美也没说行。小扎的Libra计划得到正式批准了吗?没有。美国政客是有史以来、当下全球最无耻没底线的一代,他们当中支持小扎的人,想的是洗劫他国国民财富,深度绑架全球经济,进一步强化美元霸权。可是冷静下来一想,那样岂不是让小扎架空了美联储!

所以,目前打着区块链旗号的数字货币项目,无论是比特币还是以太坊,终究都会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区块链技术对传统互联网的迭代与颠覆,那是必然趋势!

区块链技术实现各类权益(产权,股权,版权,肖像权等等)的token化,那才是正道。

国家能阻止虚拟货币交易吗

我们都知道国家禁止数字货币交易,但是这里面包含两种情况,那么是全面禁止还是只禁止其中一项呢?

1.数字货币电子盘交易。用各国流通货币,例如用人民币,美元,日元等在交易大盘中买卖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此时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就相当于是“货物”。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以及现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也同样表明数字货币实际上应该属于数字资产,也就是个人财产。它可以是“车”,可以是“房”等等,那这样的买卖它应该属于商业交易行为。像期货,股票在大盘中的交易行为。

2.使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去购买实体货物。像之前马斯克表示可以使用比特币去购买特斯拉。这种情况就是数字货币就行使了货币职能。它可能会威胁到各国流通货币的主权地位。

如果国家把数字货币定义为数字资产的话,那么:使用“个人资产”去买卖相关实体货物,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像早期的市场交易以“以物换物”呢?

我们不会在生活当中见到用人民币去炒美元,用人民币去炒日元。因为双方都是独立货币,相关类似的它只相当于炒外汇,也就是炒汇价。这种情况在国内依然不属于违法,也不属于合法。

因为每个国家都只能有一种货币来成为该国的经济支撑。所以在我看来,国家应该想要禁止的是使用数字货币去购买实体货物,因为它行使了“货币职能”。如果禁止大盘交易的话,那么期货,股票大盘交易的存在也存在相关问题了。但是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是指哪一种,所以如今的电子盘交易依然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进入市场一定要擦亮眼睛。俗话说得好,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防范虚拟货币交易心得体会

为严厉打击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新乐市教育局防范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理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学校教师和学生防范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开展了防范打击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让师生充分认识当前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的严峻形势和危害后果。由学校领导班子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我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各班主任为成员的防范和打击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督促顺利完成工作。

二、积极实施,注重效果(一)活动形式

1、充分利用多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利用学校广播、升旗、板报、微信群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悬挂宣传条幅(珍惜一生血汗,远离比特币等虚拟币诈骗),张贴宣传标语。在学校电子屏幕上播放宣传字幕。

3、开展主题活动,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升旗仪式、教职工会议等途径,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向广大师生发放公开宣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