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润孚医疗科技
一、东莞润孚医疗科技 东莞润孚医疗科技 是一家专注于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作为行业内的领先者,润孚医疗科技凭借着雄厚的技术实
云医疗(Cloud Medical Treatment,简称CMT)是指在云计算、物联网、3G通信以及多媒体等新技术基础上,结合医疗技术,旨在提高医疗水平和效率、降低医疗开支,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扩大医疗范围,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提升的健康需求的一项全新的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信息化是国际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国内越来越多的医院正加速实施基于信息化平台、 HIS 系统的整体建设,以提高医院的服务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信息化不仅提升了医生的工作效率,使医生有更多的时间为患者服务,更提高了患者满意度和信任度,无形之中树立起了医院的科技形象。
因此,医疗业务应用与基础网络平台的逐步融合正成为国内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信息化发展的新方向。
卫生防疫主要是食品卫生及预防疾病的机构而设立的一个名称。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坚持卫生防疫事业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是对各种传染病的控制和监测,并逐渐消灭了各种传染病的发展和流行。
包含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检测、预防技术咨询与服务、基层防疫人员培训和卫生健康教育的业务技术指导,流行病防治、计划免疫、消杀灭、地慢病防治、结核病防治、性病防治、寄生虫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卫生检验、预防医学等内容的统称。
指包括病人病历信息、病人各项检验报告信息、病人用药信息、医疗单位会诊诊断信息、医嘱信息等在内的信息安全。
杀菌:杀灭物体上一切微生物,包括杀灭病毒和细菌。
医疗营销市场是指医疗单位针对目标顾客去选择一种最好的服务,充分了解目标顾客的愿望、需求,采取一定的服务项目、合理的价格、完善的过程,为目标顾客提供满意服务的过程。
在营销的同时,树立医疗单位的服务品牌,提高员工自身素质,为医疗单位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卫生原则是:“一切为了人民的健康”,所以必须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经营理念。
必须彻底打破和坚决扭转医疗单位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其他形式的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以期达到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的终极目标。
智慧医疗是指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将医疗健康服务与信息化、智能化相结合,提高医疗效率、提升医疗质量、降低医疗成本、改善患者医疗体验的一种医疗模式。它包括智能诊疗、远程医疗、健康管理和医疗数据分析等方面。通过智慧医疗,可以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医疗服务的精准化,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纠纷的概念和分类】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定义需满足四个要件:
1、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2、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3、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4、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
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在上述第1类“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中,包含了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3个诉讼案由: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各类合法医疗机构和患者或一般消费者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医疗服务或相关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为内容,约定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医疗服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发生的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一样,也是医疗纠纷的重要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同属于人身权侵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并没有将二者加以区别的必要。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给“医疗事故”下定义时,已经将其纳入一般侵权行为范畴,使其具备违法性、过失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过失与损害间因果关系4个基本要素,《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就是“医疗损害”,法律性质没有区别,只是“医疗事故”的评定和等级划分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更具实际意义,它直接影响到医务人员的职称、职务和收入和医疗机构的综合评级,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影响不大。
根据民法原理,因医疗纠纷产生的债权法律关系只能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2种,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且二者之间存在“责任竞合”。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允许3种案由并存,已经显见负面作用,但要达到法理上统一恐怕还有待时日,这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
因此,本文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一个中性词汇,它不必然体现法律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属性,从逻辑学角度看,医疗纠纷是上行概念,它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医疗意外和医疗合同等方面的纠纷,但不限于这些纠纷。我们应该把医疗纠纷视为一个集体名词,它只代表着一种责任不确定的争议状态,而真正体现法律意义的应该是其下行概念,如医疗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纠纷等。
医疗安全事件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包括不在计划内发生的,跌倒,坠床,压疮,用错药,打错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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