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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

十九科技网 2024-08-19 00:42:20 270 °C

一、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

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成功的商业模式

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创新型商业模式,逐渐在湖南省各个城市展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这种商业模式将传统城市管理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致力于提升城市的运行效率和居民生活品质。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更多的创新思维和商业资源,为城市发展注入新活力。

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核心在于通过合作伙伴关系,让各方共同参与城市管理和运营,实现多方共赢。在湖南,政府部门、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打造智慧城市生态系统。这种合作模式既可以更好地整合资源,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也能激发创新潜力,推动城市发展向更高水平迈进。

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关键要素

要实现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成功,关键在于合作共赢、创新驱动和技术支撑三大要素的全面发挥。首先,合作共赢是推动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持续发展的基础,各方需协同合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其次,创新驱动是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核心动力,只有不断创新、不断突破,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最后,技术支撑是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基础保障,先进的技术装备和数字化管理手段将极大提升城市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优势

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在湖南的推广应用,不仅为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理念与方法,也为商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提升城市管理效率: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倡导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城市管理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从而提升城市管理效率,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 2. 改善居民生活品质:通过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城市可以借助先进技术手段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包括交通出行、环保治理、医疗健康等各个方面,改善居民生活品质。
  • 3.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注重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绿色、低碳、循环等方式,平衡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 4. 激发市场活力: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引入更多市场参与主体,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市场活力,推动产业升级。

未来展望与挑战

随着湖南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的不断深化与拓展,未来将面临更多机遇与挑战。未来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

  • 1. 技术创新与应用:智慧城市特许经营需要不断引入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 2. 政策体系与法律支持:加强智慧城市特许经营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推动该模式在湖南更广泛的应用。
  • 3. 人才培养与引进:培养一批适应智慧城市发展需求的高层次人才,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创新发展。
  • 4. 数字安全与隐私保护:加强对智慧城市数据的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体系,确保城市运行的稳定与有序。

智慧城市特许经营模式的推广应用,不仅是城市管理的一次革新,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次重要机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相信湖南的智慧城市发展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二、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取得特许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权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权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 经营权分为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

  第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0年。出让期届满,经营权终止。

  第八条 实行经营权出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二)有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经营权的数量、车型及技术条件、票价、线路、站点以及出让方式和期限等。

  第九条 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45日内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经核准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营权出让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经营权出让方案核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两种以上媒体公布经营权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线路经营权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停车场所;

  (三)无失信记录;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应的经营资金;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十三条 经营权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依法中标或者竞买成交后,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在7日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代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区域、期限、车型、车辆数量、线路、票价、站点、设施等;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

  (四)服务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

  (五)履约担保;

  (六)经营权的变更或者撤回;

  (七)经营权出让期届满后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可以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运营,但是不得在沿途载客,不得异地驻点运营。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经营权。

  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变更或者撤回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45日内核准后组织实施。由此给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变更线路、营运车数、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和售票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前的3个月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营者需要歇业、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停业前3个月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后,经营者方可歇业、停业。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被审核同意停业后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权的注销手续。

  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的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第二十一条 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

  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营权的转让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正常运营。

  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转让信息,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禁止违法转让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设施等的建设、维护。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得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全省各城市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或者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经当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急预案。当线路经营者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每年对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权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经营权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经营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扣留未取得经营权的运营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的车辆统一保管,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发生损毁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不得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不得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因车辆性能等自身原因需要报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优质的服务,并实行普遍服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乘客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不出具合法收费凭证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的依法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或者转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出让的经营权,一律无效;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单位,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个人,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权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终止其线路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特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业务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的;

  (五)违反规定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国有公交企业已经取得的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其他未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的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描述特许经营的不同模式?

定义 直营和授权经营是现代商业的两种常见模式,两者各有千秋,运用得当都能发挥极大的效用: 直营——指由公司总部直接经营、投资、管理各个零售点的经营形态,相较授权经营模式,直营模式更为普遍。 授权经营——指授权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授权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优缺点 直营的优点在于公司对所有资源更有掌控性,能够更好的控制品牌和产品的质量和呈现,并且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利润率。但相较授权经营,直营由于利用自己的资源,所以扩张速度较慢,如果发展不善还需要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 从本质上来说,授权经营是一个“让渡价值,换取资源”的模式,授权者通过让渡一部分商标使用权及利润,获得被授权者的市场渗透力、人力资源以及财务资源。借助被授权者的资源,授权者需要的投资较少,且可以实现更快扩张;但缺点是产品及服务的质量较难控制,利润率较低,且如果和被授权者不匹配也存在着一定的组织风险。 有些企业会同时使用直营和授权经营,并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区域市场属性、经济周期等因素来调节两种模式的此消彼长。 案例 快餐行业是最经常使用授权经营的行业,麦当劳、肯德基、Subway等都是授权经营的典范。快餐行业之所以适合授权经营,是因为快餐产品多为标准化产品,用户体验容易控制;由于快餐店分布较为分散,授权经营有助于快餐企业以更小的投资进入各个市场;而由于快餐产品本身的产品差异性小,授权经营所带来的授权费用可以用来支撑高额的品牌宣传费用。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总结出适合授权经营的行业特点:标准化产品、渠道地域分散、品牌重要性高。 为了管控授权过程中的风险,这些快餐企业都非常注重人员培训、建立完善的IT基础设施、建立明确的公司文化,软硬兼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除了快餐之外,便利店(如7-11),宾馆(如如家),房地产中介(如21世纪不动产)都是适合采用授权经营的行业,而这些行业的翘楚们也无一例外的非常重视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和公司文化。 可口可乐也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利用授权经营策略取得成功的公司。可乐在初创时也是采用直营模式,二战时期可乐的总裁Robert Woodruff提出了要让美军士兵在任何地方都能享用到一瓶五美分的可乐。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可乐广泛实施了授权装瓶厂(bottler)策略:装瓶厂负责当地的生产和销售,可口可乐为装瓶厂提供可乐浓缩液并和装瓶厂共同投资广告。广泛的授权让可乐迅速的成长为全球知名品牌,而可乐也通过贩卖昂贵的浓缩液赚的盆满钵满。出于财务和运营的考量,可乐有时候会收购一些经营不善的装瓶厂,有时又会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卖出手头拥有的装瓶厂。通过对装瓶厂的运作,可乐撬动了更大的市场,也让自己这艘巨舰行驶的更为平稳。 发散一下。除了公司以外,帝国的建立也有直营和授权两种方式。周王朝、马其顿帝国、蒙古帝国采用了“授权经营”的方式,而自秦以后的中华帝国、罗马帝国则采取了“直营”模式。帝国的主要对内能力是收税,如果组织能力可以收全国的税,则多以直营方式管理,如果收不上来税,就在各个地方让代理人(委任总督或地方土著首脑)代为收税。以周王朝为例,周王代表了正统的文化和执政的合法性,可是由于华夏疆界广阔超越了周王室的管理能力,周王通过分封诸侯来管理整个帝国;各诸侯国则打着周王的旗号管理属下人民,并且上交一部分税收。后来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组织能力的上升,秦帝国建立起来了郡县制,既然皇上有能力自己收全国的税,就不需要经手不听话的诸侯了。 总结 直营和授权的主要区别:授权让渡价值换取资源 授权模式的先决条件:标准化产品、渠道地域分散、品牌重要性高 授权模式成功的必要条件:统一的人才培训体系、完善的基础设施、明确的公司文化 授权收回和发放的考量:财务考量(现金流、利润率、资产负债);运营能力考量(效率、稳定性);市场情况变化 高(fu)级(hei)玩法:通过授权获得快速增长,然后把授权收回来......

四、特许经营协议的几种模式?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五、epcO是特许经营模式吗?

epcO是特许经营模式按特许权的交易形式划分为以下三种:

1、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批发商经制造商许可后,可以经销制造商的商品。

2、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汽车行业开辟了这一特许类型的先河,为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建立了所谓的特许经销网。

3、零售商之间的特许:这种类型就是人们所熟知的业务模式特许经营。此种类型的特许经营容易在形式上与其他商业经营协定相混淆,如代理商、特约分销商等。

六、特许经营分析师的简称?

特许金融分析师(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简称CFA)代表全球投资行业最高水平并受到最高道德标准约束

七、智慧商圈经营模式?

智慧商圈的经营模式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商业模式,它将线下商业活动与线上技术相结合,以提高商业效率和客户体验。它可以帮助商家实现更高的收入,提高客户满意度,并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八、特许经营模式是一种怎样的模式?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特许经营一词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国内对franchising这个词的翻译和理解大致有两种:一种译为特许经营。把特许经营组织与连锁店、自由连锁、合作社等并列,属于所有权不同的商店的范畴。这种译法与西方市场营销学的界定是一样的,是一种常用的翻译方法。

特许经营的种类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按所需资金投入划分

按所需资金投入可分为工作型特许经营、业务型特许经营和投资型特许经营。工作型特许经营只要加盟者投入很少资金,有时甚至不需要营业场所。业务型特许经营一般需要购置商品、设备和营业场所,如冲印照片、洗衣、快餐外卖等,所以需要较大的投资。投资型特许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资,如饭店等。

2.按交易形式划分

按交易形式划分,可分为四种:制造商对批发商的特许经营,如可口可乐授权有关瓶装商(批发商)购买浓缩液,然后充碳酸气装瓶再分销给零售商;制造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石油公司对加油站之间的特许;批发商对零售商的特许,如医药公司特许医药零售店;零售商之间的特许,如连锁集团利用这一形式招募特许店,扩大经营规模。

3.按加盟者性质划分

按加盟者性质划分,可分为区域特许经营、单一特许经营和复合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是指加盟者获得一定区域的独占特许权,在该区域内可以独自经营,也可以再授权次加盟商。单一特许经营是指加盟商全身心地投入特许业务,不再从事其他业务。复合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被拥有多家加盟店的公司所购买,但该公司本身并不卷入加盟店的日常经营。

4.按加盟业务划分

按加盟业务划分,可分为转换型特许经营和分支型特许经营。前者是加盟者将现有的业务转换成特许经营业务,特许商往往利用这种式进入黄金地带。后者则是加盟商通过传统形式来增加分支店,当然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 特许经营的优势   特许经营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它所取得的成功已为世人瞩目。近几年,特许经营在我国也有巨大发展。这一分销方式之所以长盛不衰,有其经营优势。

1.特许商利用特许经营实行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对于特许商来说,借助特许经营的形式,可以获得如下优势:

(1)特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2)由于加盟店对所属地区有较深入的了解,往往更容易发掘出企业尚没有涉及的业务范围。

(3)由于特许商不需要参与加盟者的员工管理工作,因而本身所必需处理的员工问题相对较少。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2.加盟商借助特许经营"扩印底版"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可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2)避免。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的投资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往往处于劣势。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

(3)分享规模效益。这些规模效益包括:采购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等。

(4)获取多方面支持。加盟商可从特许商处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技术转让等。

3.特许经营因其管理优势而受到消费者欢迎

特许经营成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准确定位。由于能准确定位,使企业准确,能围绕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略组合,并能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变化,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在时代前列。

九、智慧岛商城经营模式?

智汇岛商城是采用新零售+社交电商相结合的新型竞购模式开发的一个商城,智汇岛商城倡导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解决人们对衣食住行更高要求的服务型平台。商城产品已涉及特色优质生态产品、家居百货、家用电器、美妆个护、运动户外等众多系列。

十、对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看法?

对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有几点看法:

1、不用从零开始打造品牌,可以直接使用现有的良好形象的品牌,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省去打造品牌的开支。

2、规避市场风险。对于缺乏市场经验的加盟商来说,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往往处于劣势。

加盟商往往缺乏市场经验,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处于劣势。加盟一家品牌、商誉良好且有实力的店铺,可以借助该店铺的品牌形象、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加盟商的经营风险。

3、分享规模效益。能够有资格进行特许经营的招商主体,一般都具有良好的经营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和技术开发规模效益,这些资源加盟商是可以分享利用以壮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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