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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案件审理的程序?

十九科技网 2024-11-16 09:49:34 127 °C

一、留置案件审理的程序?

畄置案件审理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合法传唤不到庭,进行畄置送达,到时候该开庭开庭,不到庭进行缺席开庭,开庭按程序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合议庭评议几个阶段,每个阶段不能少,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查明案件证依照法律规定,合议庭研究下达一审判决书。

二、案件审理谈话内容和程序?

一、做牢、做全、做细审理谈话准备工作 著名的军事家孙子曾说过:“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可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对于成功的重要性。

二、灵活运用审理谈话技巧 谈话是指人与人通过语言进行交流、沟通,从而达到表达某种意思的目的。审理谈话是代表组织的审理人员与受到党政纪立案调查的党员干部通过语言交流、沟通,实现教育、感化被谈话人,保障被谈话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而为确保案件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在对案情了熟于胸的基础上,应当因案而异,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开展审理谈话工作,增强审理谈话的实效性。

三、加强审理人员的知识储备,提升审理谈话工作能力 作为一名优秀的审理人员,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对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新挑战。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按照再审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审、指定再审或自行再审的裁定,该裁定中还应包括中止原裁判执行的内容。决定再审后,是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裁判。

2.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即必须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审理。

3.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由于再审案件按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审理、裁判、宣判以及审理期限等均按原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4.再审案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

依再审程序审理案件时,能够调解并且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仍然可以进行调解。

四、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指什么?

比如,需要公开开庭的,法院为公开。需要公开宣判的,没有公开。需要被告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没有通知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前对案件开庭具体情况进行公告。

没有达到公告期限,案件开庭期间,没有给被告人最后的陈述机会,没有告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在规定期间内出判决。合议庭组成人员违法(未回避等),应该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却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等。

法院的审理程序,诉讼法都规定的很详细,只要违法法律的规的,都是程序违法,程序违法的话,上诉到中院,是直接就发回重审。这是一审程序违法的后果。

五、经济案件的管辖及审理程序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同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后,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以上就是经济犯罪的审理程序,经济犯罪的立案和侦查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六、美国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 1.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

2.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续将要提交的证人情况与证据要点。3.起诉一方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也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物证。4.主询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主询问是指询问本方证人,交叉询问指的是对另一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还可以要求证人对证据进行演示、操作等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一至二轮。5.被告一方提供证据,鉴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那么同样也要接受起诉一方的交叉询问。6.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己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7.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8.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9.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七、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否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你好,民事诉讼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71条: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但是,也有例外: 《最高法关于适用建议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刑诉中绝对不可以从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八、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哪些?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九、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1)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扩展资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火灾案件审理的程序怎么走?

  开庭程序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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