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裕尔河源头?
一、乌裕尔河源头? 乌裕尔河,位于黑龙江省西部,是嫩江左岸的较大无尾河流,为黑龙江省内最大的内陆河。发源于小兴安岭西侧,全长587公里,流域面积23110平方公里。乌裕尔河自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交通运输的日益繁荣,超限超载运输问题日益突出,给道路运输安全与通行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行为,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源头治超文书范本,以便依法惩处超载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源头治超文书范本是一种规范化文件,包括各类通知书、处罚书等,旨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良好的文书范本不仅能够规范执法行为,还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超载违法行为,起到震慑效果。
源头治超文书范本的重要性:
良好的源头治超文书范本具有明确的格式规范、严谨的逻辑思辨和精准的法律表述,既有法律依据又具备操作指导,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引,提高了执法效率,减少了执法误判。
在建立源头治超文书范本时,需要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执法情况,结合超载违法行为的特点和现实需求,精心设计各类文书,确保文书内容合理、权威、可操作性强。
源头治超文书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
这些文书内容相互关联,既有连贯性又有独立性,在日常执法工作中能够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为执法人员提供规范、便捷的执法参考。
通过源头治超文书范本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在源头上规范和约束超载行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有效遏制超载违法行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总结:
源头治超文书范本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减少交通事故有着积极的作用。建立健全的文书范本体系,能够有效规范执法行为,预防和打击超载违法行为,为道路运输安全保驾护航。
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以下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
本办法所称治超非现场执法是指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货运源头出口等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车超限运输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通行车辆号牌、轴数、车货总质量和超限量、超限率、检测时间、检测地点等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将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予以保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征求同级执法机构意见,与公路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运行。
已通车公路,可以结合当地治超工作实际,将治超非现场执法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有关规定规划建设。
第六条 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由检测预告标牌、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超限信息提示设备和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组成。
检测预告标牌主要包括车辆进入非现场执法路段或区域的提前告知。
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动态称重检测设备、车牌识别抓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和信息数据智能处理系统等。
超限信息提示设备主要包括可变情报板和标牌,实时显示车辆超限信息,告知卸货场所在位置。
第七条 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称重检测设备应当符合GB/T 2129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等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车牌识别抓拍设备应符合GB/T 28649《机动车号牌自动识别系统》等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视频监控设备应符合GA/T 99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交通标志标线应符合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
第八条 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九条 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建成后,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正式启用前,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并提前15日将位置、基本功能等向社会公示。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将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统一接入省级治超信息系统。未接入省级治超信息系统或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利用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应当进行现场告知提示,通过设立的标志标牌、显示屏等,引导车辆到指定卸货场卸货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治超非现场执法按照信息采集、数据审核、违法信息告知、立案调查处理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信息,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车辆基本特征、检测数据等,并自动进行超限判定。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车辆外观、号牌、轴数等车辆基础信息(含车辆正面、侧后面2张照片);
(二)设备编号、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行驶方向、车货总质量、最大允许总质量、超限吨位、超限率等,以及通过技术监控检测区域5秒以上视频;
(三)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企业名称)、联系电话、住址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对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采集的涉嫌违法超限车辆数据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检测时间、检测地点、车辆轴数、车货总质量、超限比例等信息是否完整;
(二)抓拍的车辆外观、号牌、车辆正面和侧面图像是否完整清晰;
(三)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是否匹配,车辆轴数与实际车型是否匹配;
(四)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是否处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五)检测车辆是否属于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无法识别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号牌的,可以利用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公安交警缉查布控系统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审核确认车辆号牌等基础信息,形成固定电子证据。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执法机构应当录入违法数据库: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的;
(二)车辆超限运输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地址、联系方式明确的;
(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
发现违法车辆号牌为外省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统计,每季度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抄告至车籍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经审核,对以下情形可以作为无效数据进行处理:
(一)抓拍图像不清晰,无法确认车辆号牌的;
(二)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不匹配的;
(三)检测数据背离经验认知明显不合理的(设备异常);
(四)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检定合格、维护期间或超出检定证书限定范围采集的信息;
(五)同一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被重复记录或者已被其他执法机构立案查处的;
(六)专项作业车等非载货类车辆;
(七)已办理超限运输许可,且按许可要求合法运输的;
(八)其他不能认定检测数据及有效证据的情形。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对录入违法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应当在30日内制作《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通过手机信息或信函等方式,将涉嫌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在30日内到指定地点或利用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涉嫌违法超限运输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处理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立案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电话、书面及其他信息化等方式进行陈述申辩,执法机构应当以笔录、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依法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公示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信息,推广应用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实行网上“不见面”办案,并通过电话、互联网、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查询处理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不陈述申辩或者经复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执法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制作的《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除可以当场送达外,还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收到《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执法机构依据以下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50%实施处罚;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30%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实施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鉴于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一定的误差,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内的,按未超限运输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现场提示主动到指定卸货场卸货、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管:
(一)将其列为重点检查车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车辆违法信息推送至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范围;
(二)对符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情形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依法纳入“信用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反复倒车过磅检测、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设备、多车辆并排或首尾紧随等方式逃避检测的,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搜集的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未悬挂或不按规定悬挂号牌以及伪造变更机动车号牌等违法信息,由执法机构抄告给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治超非现场执法违法信息审核、告知、处罚和推送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标准立案、未按时告知和推送违法信息、未按规定实施处罚等情形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涉嫌违法车辆车籍地执法机构应当督促车主或运输企业及时接受非现场调查处理,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机构核实违法车辆基础信息,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运输车辆、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坚持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对路面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车辆有非现场执法案件未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一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执法机构应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坚持以案释法,做好治超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全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季度通报制度,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处理率、结案率、信用联合惩戒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河北省有源头治超管理办法。因为治超是一个重要的交通管理工作,河北省政府积极推进源头治超,制定了源头治超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了对货车超限超载行为的严肃处罚,提高了超限超载行为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了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道路的安全和畅通。此外,为了更好地推进源头治超,河北省政府还加大了对治超工作的投入,加强了监管力度,同时还启用了先进的科技手段,如车载称重器、电子编码牌等,提高了治超的精准度和效率。这些措施有效地改善了河北省的道路交通环境,提升了人民生活品质。
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治超工作,实现源头治超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韶关实际,制定《》。该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水泥厂、港口、车站、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集散地等货物集散地及生产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货源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该办法要求源头单位应按要求配置称重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货物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标准,严禁超限超载。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源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治超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接受监督检查等。此外,该办法还强调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源头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综上所述,《韶关市源头治超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深入推进治超工作,实现源头治超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通过规定源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共同推动韶关市源头治超工作的有效开展。
源头治超部门是指负责执法和监管超限超载运输的机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交通秩序。源头治超部门通常由交通运输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源头治超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源头治超部门的存在,对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交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源头治超部门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执法、监管、宣传和数据统计等多种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增加公众对源头治超部门职责的了解。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源头治超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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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耐心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您能了解到科技在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对未来城市交通发展有更加清晰的认知。让我们一起期待科技为城市交通带来的积极变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治超”)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源头企业自律、责任倒查追究”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三条 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源头监管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相关责任部门源头治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综合绩效评估考核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煤、石墨、有色金属等矿产品和化工、建材等生产加工的企业和物流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当地乡镇政府为主,相关部门组成的货运源头治超机构,配足源头治超人员,保障源头治超经费。应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和电子称重仪等先进技术,提高源头治超的科技技能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 治超监管等部门应严格履行《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治超职责。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货运源头的管理。
(一)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生产、装载行为,督促企业建立货物起运制度和货物起运流程,制止超限超载和为无牌、无证车辆装载、配载货物。协调配合工商等部门查处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摸清底数,建立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企业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实行“黑名单”制度和货运企业信誉等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跟踪处罚和分类监管。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货运源头治超的监督管理,对年吞吐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实行进驻监管,对其余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不定期经常性巡查监管。
(三)国土资源和安监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煤矿和非煤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对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监管要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和整顿,把治超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时布置、同时监督。要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提高检查频次。对违反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政策法规、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及其负责人,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依法严厉处罚。
(四)县市区煤炭、矿产品税费征收部门应当把严格控制车辆超限超载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列入工作内容,制定措施,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开票放行,并立即将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报告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治超办,做好台账登记,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五)煤炭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依职能职责负责整顿和规范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和规范储(售)煤场和其他矿产品等货场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一律不得核发煤炭经营营业执照,并协助交通运输管理、交警等部门,坚决依法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建立货物装配载、经营信誉档案,建立“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源头超限超载行为。
(六)安监部门要以打击超载、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资质查验、审核、充装登记、资质档案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格禁止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加大对造成运输安全隐患的源头单位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选择危险化学品卸载点,配合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违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送到指定的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对超装车主和企业进行处罚。
(七)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和黑恶势力打击力度,加强民爆物品(火工产品)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实行限购、停购措施。同时,协助各部门有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
(八)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电管理,对超限超载严重的源头单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本单位内部建立治超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源头治超工作,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装载、开票、计重、门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和内部处罚制度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门卫等相关人员进行治超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相关文件等知识的岗前培训,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有地磅房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警示牌;
(三)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对装载合格的车辆开具合法有效的装载证明,并按各县市区治超办统一的表格填写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每月2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治超办、交通运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站、场)。
第九条 营运车辆进入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货物的,营运驾驶员应主动向货运源头单位治超执法人员出示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装载货物后出场时,应主动出示货物装载凭证,接受货物装载登记;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条 具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资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中应当设置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内容的培训课目,对营运驾驶员进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制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第三章 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年终考核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的评优资格,不得授予县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货运车辆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超载违法情形,经处罚不改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存在运输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违法超限超载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对驾驶超限超载车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货运源头治超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货运源头治超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场经营的;
(三)发现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报告、抄告义务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治超执法部门对从事营运的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及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相关行政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怀化市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查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属单位及车辆改装企业的直接责任,同时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治超执法部门对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对治超执法部门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对各县市区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考核结果。对治超责任制落实好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认真履行职责、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反弹严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超载运输给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带来的隐患愈发明显。为解决这一问题,智慧交通理念的提出和发展成为了有效缓解交通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详细探讨智慧交通在非现场治超方面的应用及其带来的深远影响。
非现场治超是指在不需要执法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车辆超载行为进行监测和处理。传统的现场治超不仅人力资源投入大,而且容易受到天气、交通流量等因素的影响,治超效果往往得不到保障。因此,借助智慧交通技术,非现场治超显得尤为重要。
构建智慧交通体系,首先需要整合多种技术,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下是智慧交通体系中的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非现场治超依赖于多项先进技术,主要包括:
相较于传统治超方式,非现场治超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尽管非现场治超技术的应用潜力巨大,但在实际运行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对此,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不少城市和地区在实施非现场治超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例如,某市通过在主要干道设置超载检测点,利用自动过磅与视频监控,去年成功拦截了数百辆超载车辆。执法效率翻倍,推动了货运行业自律,提高了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重视。
非现场治超为应对车辆超载问题提供了一种创新的解决方案,在智慧交通的背景下,实现了技术与交通管理的深度融合。今后,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非现场治超的覆盖范围和精确度将会进一步提升,为维护交通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与探讨,您能更深刻地理解智慧交通与非现场治超的关系,并对未来交通管理有更广阔的思考。希望本文对您在交通管理、政策制定或行业研究方面有所帮助。
在当前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智能制造与智慧交通作为两大关键领域正在引领着未来的科技革命潮流,为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和挑战。智超制造是指通过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的融合,实现生产过程的智能化、数字化和自动化。而智慧交通则是利用先进的交通管理技术和信息化手段,优化城市交通运行,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拥堵和事故发生,从而改善人们出行体验和城市环境。
智超制造和智慧交通的结合将为城市带来全新的发展模式,实现智能制造与智慧交通的深度融合,将为城市产业升级和交通管理带来巨大的改变。
智超制造技术的应用将推动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方向升级,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通过智能化生产线和智能仓储系统的应用,企业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控制,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
另外,智超制造技术的发展也将带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如工业机器人、智能制造设备等,为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供了新的动力。同时,智超制造还能促进企业之间的合作与共享,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的优化与协同,形成产业生态闭环。
智慧交通的应用将极大地提升城市交通管理的智能化水平,通过数据分析和智能控制系统,实现城市交通信息的实时监测和智能调度,优化交通信号控制,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利用智慧交通技术,可以实现交通拥堵的实时监测和预测,为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科学决策支持,优化交通规划和调度,有效降低城市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出行效率和安全性。
智超制造与智慧交通的融合将为城市带来更加智能、高效的发展模式。通过智能制造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的智能化水平,使得生产更加高效、灵活,进一步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同时,智能制造技术还将为智慧交通提供关键支撑,实现交通设施设备的智能化管理和运行。
智慧交通系统的发展也将促进智超制造技术的创新应用,如智能物流配送系统、智能交通运输设备等,为城市交通运行提供更加高效的支持。智超制造与智慧交通的深度融合将为城市的产业升级和交通管理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智超制造与智慧交通作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将引领着城市产业升级和交通管理的全新时代。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智超制造和智慧交通将为城市带来更加智能、高效的发展模式,推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迈向全新的高度。
并不算很好的工作。因为在交通局治超办干临时工就需要到最复杂的工作环境中去。工作内容又累,工资收入又低,发生的事件还需要充当背锅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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