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慧交通系统建设报
一、山东智慧交通系统建设报价指南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智慧交通**逐渐成为各大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山东省,智慧交通的发展不仅
榆林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智慧交通系统,为市民提供更智慧、更便捷的出行方式。为此,榆林市政府拟招标智慧交通系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榆林市政府对招标方设定了以下条件:
有意参与此次招标的企事业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招标文件:
投标时间: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
投标地点:榆林市政府采购中心
评标方法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榆林市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进行,以确保审查的公正、公平、公开。
招标单位:榆林市交通管理局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234567890
感谢各位企事业单位的关注和支持,我们相信通过榆林市智慧交通系统的建设,将为市民出行带来更智慧、更便捷的体验。
智慧交通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行业的战略任务之一,智慧交通的前身是智能交通,在智能交通的基础上,融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高新IT技术,通过高新技术汇集交通信息,提供实时交通数据下的交通信息服务就是智慧交通,例如迪蒙智慧交通是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丰富开发经验,其中智慧交通主要有这三大特点:一、以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发布、交换、分析、利用为主线,为交通行业提供多样性的服务;二、融入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高新技术,对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公众出行等交通领域进行全过程的管控支撑;三、使交通系统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具备分析、预测、控制等能力,充分保障了交通安全、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智慧城市建设以突破城市发展瓶颈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构建智能化的基础设施切入,统筹规划,逐步落实。其中智慧交通已被认为是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进而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智能化和促进交通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1、遵守交通法规,关隘生命旅程
2、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3、铭记法规,善待生命
4、享受通行权利,应尽安全义务
5、维护交通秩序,争做文明公民
6、道路交通安全法,伴您平安万里行
7、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8、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9、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10、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
11、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12、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13、保障交通安全,促进改革开放
14、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15、行路慎为本,开车礼当先
16、彼此让一让,路宽心舒畅
17、防灾求得平安在,遵章换得平安来
18、路好车好安全最好,慢行快行平安就行
19、发展以市场为本,生存以安全为先
20、三思而后行,思命思家思社会
21、道路连者你和他,安全系着
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智慧社会建设管理,全面加快 “放管服”改革工作,健康高效稳步推进智慧社会建设,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公安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智慧城市体系架构和总体要求》《榆林市“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五新”战略加快实现“三大目标”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信息化专项经费、政府融资出资建设或自筹资金的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社会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有关项目,以及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运营、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
第四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应符合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市规定的标准。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在“统一项目建设、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资源共享、统一业务协同、统一数据开发” 的基础上,建立“领导小组统筹决策、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前置评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拨款”的工作流程,统一纳入智慧社会建设和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榆林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是全市智慧社会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发改、财政、保密、公安、国安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智慧社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智慧社会的领导机构,负责智慧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法规、运营模式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九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智慧社会、信息化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智慧社会、电子政务、数据资源、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
负责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前置评审、过程监督、工程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智慧社会和信息化交流合作。
负责市大数据有限公司业务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有限公司为市政府直属全资国有企业,负责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授权的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市场运营、资本融资、统建代建、安全保障、运维服务,以及大数据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高新技术转化、技术人才交流培养等业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在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首席信息官。首席信息官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双重领导,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智慧社会项目,应向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建设方案和资金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前置评审,评审后,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安排资金。市财政局对各单位未经评审立项的项目资金申请不予拨付。
第十四条 前置评审没有通过的,由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专家组建议和意见重新修订,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经评审后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并严格按照国家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系统安全技术应用的设计,并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需要。涉密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合同。项目交付前需经信息安全和性能测评。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实行项目全流程风险控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事前风险审核、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检查,对期限内项目定期做出风险预警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的合规性进行检查与管理。
第十八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安全评测认证。未经验收、安全评测不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3个月试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经过1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评价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项目维护运行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市的基础数据库、地理框架信息系统、电子政务骨干传输网、大数据展示运营中心、政务云平台和机房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要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系统逐步向统一平台整合。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要对各单位现有机房运转、系统维护、网络接入的经费进行摸底并审核。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再需要单独运行的机房,网络要统一整合。整合后,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中心机房和全市范围的垂直专业网,不得自行接入国际互联网。
第二十二条 承担建设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省或市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建设或以其它单位名义建设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智慧社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智慧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和阶段建设需要制定项目建设计划清单。有特殊业务要求或规定的需要单独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向市智慧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单独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经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变更。项目确须进行变更的,需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造成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导致投资超预算的,不再批准追加投资。
第二十五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揽智慧社会建设项目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由授予资质的机关按程序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建设计划项目,应列入财政预算,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数据共享交换、民生和公共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项目,须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各建设项目的实施须有第三方监理单位介入进行项目监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设立智慧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榆林智慧社会建设和全市重大信息化工程。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预算下达,参与项目的审查、评审,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申报。提出专项资金的列支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意见和项目进度资金安排意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户管理,分项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基础优先、服务民生、应用引领、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智慧社会项目建设和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运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智慧社会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六条 财政资金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建设以及各政务活动中形成的政务数据等虚拟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统筹管理。项目采取BT方式,由企业垫资建设的,项目设施产权归政府,市财政分期付款偿还。项目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使用的,项目设施产权归企业,市财政支付租用费。
第三十七条 智慧社会建设各项目的资产分别由各项目建设牵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级本部门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监测和运维机制。
第三十九条 智慧社会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须根据等级保护或分级保护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同步检测。
第四十条 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政务认证、安全监控、应急管理、数据容灾备份等平台和机制。
第四十一条 加强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智慧榆林项目设计、建设、运维管理等各环节的领导与工作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网络安全责任制和追究机制,推行实名制,加强违反信用行为的惩戒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防范综合支撑平台,提高对网络运行故障、网络违法犯罪、网络失泄密等的监控、执法与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智慧社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智慧交通是在智能交通的基础上,融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高新IT技术,通过高新技术汇集交通信息,提供实时交通数据下的交通信息服务。
大量使用了数据模型、数据挖掘等数据处理技术,实现了智慧交通的系统性、实时性、信息交流的交互性以及服务的广泛性。
智慧交通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2020年,智慧交通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名单。
本专业培养具有创新发展和实践能力,具备系统思维和智慧交通思维能力,具备交通工程,交通运输组织,电子通信,自动化控制,物联网、大数据领域相关技术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智慧交通大数据分析及设备应用集成能力,服务于智慧交通产业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专业人才。
智慧交通是在交通领域中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面向交通运输的服务系统,于2014年9月2日创立。
智慧物流是指通过智能硬件、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化技术与手段,提高物流系统分析决策和智能执行的能力,提升整个物流系统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从智慧物流的发展阶段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智能物流是智慧物流实现的基础。要大力发展智慧交通和智慧物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使人享其行、物畅其流。
智慧交通通常包括:智慧交通基础设施、智慧化交通出行、智慧化交通调度和指挥、智慧化道路交通管理、智慧化港航管理和智慧化路政管理等方面
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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