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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标准?

十九科技网 2024-09-26 20:13:45 56 °C

一、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标准?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四)规范设施农用地类型。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由于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兴建的配套设施,包括蔬菜种植、烟草种植和茶园、橡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房用地(单层、占地小于15平方米),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实行县级备案。

(五)农业设施建设要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六)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七)改进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不同类型设施农用地的规划安排、选址要求、使用周期,以及结束使用后恢复原状的保障措施。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标示牌,标明设施农用地用途、面积、责任人和备案序号,接受公众监督。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信息纳入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

符合上述标准和要求的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其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但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需要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项目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是养殖,蔬菜大棚,绿化苗木等,但设施农用地必须占用一般农田,如不可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能超总体面积的10%,如需在申请的设施农用地需建设冷库、仓储,看护等房屋的,也不能超出总体面积10%,设施农用地一般由乡镇负责申请,然后到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农业设施与设施农业的区别?

农业设施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一切设施,包括水渠、水站、农业机械等。

设施农业有别于自然农业,是在一定的设施保障下产出农作物的农业形态,如暖棚瓜果。

设施农业产出的作物,不一定按自然季节生长,由于对温度的人为控制,作物可以反季节生长。总之,农业设施指设施,设施农业指农业形态。

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是指用于农业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保护等用途的房屋。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相关问题。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建设标准不一、建设质量不高等。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建设的标准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首先,建设单位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其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最后,建成后的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应该经过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建设的关键问题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关键问题,需要引起重视。首先,建设单位应该选择正规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建设,避免使用劣质材料和不合格的施工人员。其次,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最后,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建设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需求也将越来越大。未来,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技术的发展,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智能化程度也将不断提高,为农业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结论

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引起重视。建设单位应该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建设方案和设计图纸,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建设质量符合标准。未来,农业设施管理用房的建设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建设质量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五、设施农业中的管理用房指哪些?

设施农业中的管理用房指配电房,温控室,配料房

六、2007年农业设施用地管理规定?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七、云南省设施农业管理办法?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云南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大棚、温室、以及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直接服务于作物种植的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疫病虫害防控设施,农机具存放、有机肥处理和自用种植原材料堆放等场所,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储藏、组织培养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畜禽和水产养殖的畜禽圈舍、养殖池、有机物处置、育种育苗设施、饲料存贮和配制、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符合“农村道路”标准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畜禽和水产养殖直接关联的粪污废弃物处置、检验检疫、疫情防治、洗消转运,水产养殖用水和尾水处理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等用地。

二、引导设施农业用地科学选址

(三)规划统筹。县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依据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布局,集中兴建农业辅助设施,节约集约用地。规划集中兴建的经营性农业辅助设施应当使用建设用地。

(四)生态保护。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在九大高原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和国家规定的公共设施安全区等禁止区域布置设施农业用地,原已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应逐步退出。

(五)耕地保护。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对确实难以避让的,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总用地面积的5%,总面积最多不得超过5亩。各地要引导养殖设施用地因地制宜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低效闲置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田。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六)严格控制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种植或养殖生产设施用地规模,由经营者根据生产和投资规模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设施规模、生产类型和生产实际,以及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种植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类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养殖生产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20亩。利用非耕地建设种植类或养殖类辅助设施,以及规模化生猪养殖的,其用地规模可适当扩大,但最高不得超过25亩。同一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得分拆备案。

(七)支持新型设施农业发展。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应用先进技术和智能化管理,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鼓励将看护房与其他辅助设施用房合并建设使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看护房单独设置的,应严格执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标准,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5平方米,按单层建设。

四、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八)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程序。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不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建设;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在用地协议签订前须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用地协议签订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完成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每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全县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并实时监管。

(九)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设施农业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签订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使用和补划情况进行踏勘,出具踏勘意见,落实补划地块。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踏勘意见填写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情况表(详见附件3),做到补划与使用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相等、地类相同、质量相当,使用和补划信息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监测监管系统管理。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原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相关规定。

(十)延续和注销。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使用期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签订用地协议,更新备案信息。使用期届满或使用期未满因经营者原因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收回,经营者应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所建生产及辅助设施,在协议到期后3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并出具意见后,注销备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五、严格落实使用和监管责任

(十一)经营者责任。设施农业用地经营者必须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或变相改变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通过多次申报变相扩大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严禁以看护房、管理用房名义建设永久性住房,特别是农村个人住房、别墅及会议中心等永久性建筑。设施农业生产活动结束后,经营者应将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恢复原用途,使用耕地的应恢复为耕地,未按规定恢复原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督促其恢复。经营者应通过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搭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设施农业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一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辅助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用地地类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用地面积是否适当、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是否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签订恢复土地原用途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管;二是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对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规模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等进行监管;三是加强事后监管。土地使用到期后,应及时督促经营者恢复土地原用途,监管恢复质量和时限。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行为,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辅助设施用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的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土地变更调查、台账管理和上图入库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经营者履行恢复土地原用途的义务。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统计掌握县级备案信息,指导地方及时完成上图入库;适时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农业用地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向省级报告。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对全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发现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任。一是公布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的行业发展和扶持政策、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政策信息;二是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工作;三是对建设内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途的经营主体,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五)违法责任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日常巡查和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结合“大棚房”监管常态长效机制及时开展执法活动,督促指导经营者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整改到位。一是对未经备案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特别是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擅自建设农业设施的,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并及时完善用地备案手续。二是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经营的,应责令其恢复土地原用途和农业生产性质;经营者拒不纠正的,撤销用地备案,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三是对建设规模超过设施农业用地标准的,应督促经营者自行拆除超占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是对违法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当事人刑事责任。五是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中,有关公职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问题

(十六)做好政策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设施农业用地初始数据。对已备案的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统一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的新增、延续、注销等信息应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2020年1月1日之后新增的设施农业用地,截至本《通知》印发时仍未完善使用手续的,各地应在2020年12月底以前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纳入统一管理。本《通知》印发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设施农用地实施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7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与规模控制细化表(略)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及要件资料清单(略)

   3.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意见及补划情况表(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八、设施农业利润?

一个生产周期下来,每亩大棚纯收入可达5万至6万元。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得“要群众种棚”变成“群众要种棚”,新规划建设的3000亩温室大棚被群众一“抢”而空。翁景山是大庙镇公主陵万亩设施农业园区的种棚户,这两年两个1亩3分地的暖棚收入都十分可观。翁景山的暖棚西红柿能挣8万元钱,豆角能挣7万元钱,一年刨去开支纯挣12万元。

九、设施农业基础设施设备包括哪些?设施农业基础?

其主要设备包括气象观测设备、土壤墒情监测设备、植保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该类设施广泛应用于现代化农业领域当中,可兼顾生态与环境保护,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市场收益。现代化设备既可以降低劳动强度,也可以提高农民的市场收益。其具体的设备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植保设备

  在农业领域当中,农作物的保护十分重要,病虫害如果不进行监测和治理很容易就会造成农户很大的损失。这一类设备主要包括物联网杀虫灯、虫情测报灯、虫情监测系统等等。该类设备可监测害虫种类、数量以及发展趋势,并通过杀虫灯进行物理灭杀,既环保,效率也很高。

  2、墒情在线监测设备

  土壤墒情的变化会对植物的生长产生各种影响,水分含量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到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因此,在设施农业领域内,人们通过搭建墒情在线监测设备对土壤水分、温度、氮磷钾、电导率、热通量、水势等参数进行观测。常见的监测设备包括管式土壤墒情监测站、土壤养分监测站。

  3、水肥一体化设备

  该类设备主要为农田、温室大棚进行智能化灌溉。用户通过水肥一体化设备可定时、定量的对土壤进行灌溉、施肥。水肥一体化设备是农业内十分重要的设备,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农田灌溉、作物栽培以及土壤耕作等等。其主要的设备是水肥机、物联网控制柜、远程控制平台等。

  4、气象观测设备

  气象墒情的变化也会对农业经营产生很大的影响,暴雨、暴雪、暴风、持续高温等恶劣天气会影响到农作物的健康经营。在农业设施领域内,人们可以通过气象站来对天气进行实时监测。该仪器主要监测的参数包括风速、风向、降雨、空气温度、空气湿度、光合有效辐射、大气压力等。

 

十、设施农业用地是否可建管理房?

设施农业用地可以建设管理房,以畜牧业为例,要建设规模养殖场,在规划生产用房也就是圈舍的同时也考虑值班室,办公室,饲料库房,饲养员住房的建设纳入一并规划建设,还有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排污管网,沼气池,沉淀池建设兽医诊疗设施建设,水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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